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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我前面批评贺卫方教授,乃是针对他为自己时隔5年在同一个刊物上发表同一篇文章一事所做的辩解:“按说一个学者发表论文的修订稿完全是他的权利,正像书可以出修订版一样。一本书过几年可以出修订版,为什么文章就不可以?”贺教授现在正在提倡“学术规范”,拥护者众多,如果这样的谬论被当成了“规范”,岂不糟糕?现在贺教授做了补充说明,但是仍然不能消除别人的疑惑。
贺教授说:“我回应汉武帝的帖子说文章也可以出修订版,缺少对一些限制条件的解说。例如,修订版的发表一定是在发表杂志的编辑或审稿人完全知晓此文系某篇文章修订稿的前提下才成立。也就是说,作者不可欺瞒编辑部。当然,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文章往往是编辑部作为主动方约请的。关于司法研修的拙文正是这种情况。另外,也不可以存在版权方面的冲突,通常需要征得原发表刊物的同意。”
贺教授前言之谬,并不在于缺少这些“限制条件的解说”,而在于把发表论文与出版书籍混为一谈,把发表论文修订稿视为出版图书修订版一样。如果补上了这些“限制条件”,那么,“正像书可以出修订版一样”、“一本书过几年可以出修订版,为什么文章就不可以?”的说法还能成立吗?可见,贺教授在此前是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些“限制条件”的,而不是忘了说。但是,即使加上了这些限制条件,也不等于发表论文修订稿就成了“学术规范”,那同样是不规范之举,同样有制造“学术泡沫”(借用杨增宪的话)、“自我重复”(贺卫方在《法学之羞》中的说法)的嫌疑,只不过责任应该由编辑或审稿人来承担了。
贺教授说:“在目前的刊物列表中,《中国律师》和《科学中国人》都不是学术刊物。这一点奥列格网友已经有所觉察,但是,有些网友却对此有意隐瞒,误导读者。”
《中国律师》是不是学术刊物,我不清楚(不是学术刊物而被收入中国学术期刊网,本身就是一件奇怪的事。不过中国奇怪的事本来就多,中国学术期刊网的确收了非学术期刊),但是贺教授本人一开始也是把发表在《中国律师》上的文章当成论文看待的,是以“一个学者发表论文的修订稿完全是他的权利”为由,而不是以“《中国律师》不是学术刊物”为由来为自己的一稿多发辩解的,所以怪罪“有些网友”“误导读者”,是不妥的。而且,后来又有网友查到,贺教授不是一稿二发,而是一稿三发,同一篇文章还发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上,不知那算不算学术刊物?
贺教授说:“我写“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引用王天成文章标注出处时未标注新语丝,而是标注学术批评网,是因为我受制于校园网关,不能上国际网,而且也确实没有仔细分辩到底该文哪个网站属于首发(这样的网络文字,如果未标明,也确实会给引用者带来很大的困惑)。”
此前我向贺教授提了两个问题:“一个人(杨玉圣)8年来没有发表过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专职从事与其专业研究无关的‘学术批评’,却能评上教授、当上研究中心主任,这是什么样的‘学术规范’?贺卫方在评述周叶中剽窃案的文章中,对王天成《博导,还是“博盗”?——武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和学生抄袭剽窃纪实》一文出处的注释,不是原始出处新语丝网站,而是比新语丝网站晚一天刊登的‘学术批评网’,这又是什么样的‘学术规范’?”贺教授避重就轻回答了第二个问题,然而对这个回答,很难让人信服,因为我在提问时已估计到有这种答案,所以已预先做了提醒:贺教授在文中提到《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了这个事件,而该报道写得清清楚楚:“2005年11月23日,署名“王天成”的一篇《博导,还是“博盗”?——武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和学生抄袭剽窃纪实》(以下称“剽窃纪实”)的文章出现在“新语丝”网站上(“学术批评”网11月24日刊登),……”故我们只能认为贺教授知道新语丝网站为原始出处。另外我觉得好奇的是,北大教授用的网络上真的不了国际网?不知北大教授怎么查阅国外的研究资料?
贺教授对我的第一个问题其实还是回答了,只不过是侧面的回答:“方先生与杨玉圣先生都致力于学术领域中的反腐,我很愿意看到他们之间更多的合作,而不是敌对。”
杨玉圣和骗子们联手朝我造谣、泼污水,对其师长大耍流氓、大肆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哪门子“反腐”?而我们对杨玉圣的批评,乃是针对其一贯弄虚作假的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行为,提倡“学术规范”的贺教授难道认为这样的批评、“敌对”不应该吗?难道贺教授认为“学术规范”应该是对人不对事,某些人,例如其朋友、同道、“反腐斗士”享有不受批评的豁免权?如果我对贺教授说:“贺教授和周叶中教授都致力于法学领域的研究,我很愿意看到他们之间更多的合作,而不是敌对。”贺教授做何感想?
附: 进入“立此存照”后的几点感想
贺卫方
由于自己在网上发表了对于周叶中教授涉嫌剽窃事件的分析文章,引发不少网友查看我过去的学术记录的巨大动力。他们终于查到了我的两篇文章曾经在某些刊物上两次发表,如此一来我就变成了自己也不规范,却来管别人闲事的那种类型。知名网友前身汉武帝也发表文章,将两个人的不规范放在一起,作出严厉评论。这真是所谓“可怜剃头者,人亦剃其头”。不过,批评别人的人需要有宽广的胸襟接受别人的批评,哪怕这样的评论有些过于激烈。我就对汉武帝的评论作出回应,主要是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这并不是所谓“一稿多投”或“多发”行为。这个解释引起方舟子先生关注,他将我的这个事例列入专门用于展示学术腐败个案的栏目“立此存照”,又发表了率直的评论。对此,我愿意作出下列简要说明。
第一,我回应汉武帝的帖子说文章也可以出修订版,缺少对一些限制条件的解说。例如,修订版的发表一定是在发表杂志的编辑或审稿人完全知晓此文系某篇文章修订稿的前提下才成立。也就是说,作者不可欺瞒编辑部。当然,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文章往往是编辑部作为主动方约请的。关于司法研修的拙文正是这种情况。另外,也不可以存在版权方面的冲突,通常需要征得原发表刊物的同意。
第二, 在目前的刊物列表中,《中国律师》和《科学中国人》都不是学术刊物。这一点奥列格网友已经有所觉察,但是,有些网友却对此有意隐瞒,误导读者。我发表在这类刊物上的文章是不能作为学术研究成果加以统计的,虽然个人对于它们的价值很看重。
第三,对于方舟子先生及其新语丝对于中国学术规范化所做的努力我一直是心存敬意的。我写“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引用王天成文章标注出处时未标注新语丝,而是标注学术批评网,是因为我受制于校园网关,不能上国际网,而且也确实没有仔细分辩到底该文哪个网站属于首发(这样的网络文字,如果未标明,也确实会给引用者带来很大的困惑)。方先生与杨玉圣先生都致力于学术领域中的反腐,我很愿意看到他们之间更多的合作,而不是敌对。
第四,因为我没有对于发表修订稿所需要接受的限制性条件作出说明,因此受到了方先生的直率批评,进了“立此存照”栏目,自己当然不觉得是什么好事。不过,他的批评还是有助于我反思自己的学术行为,为此,我要向他,也包括那些费了很大力气挖掘我个人资料的网友们,表达自己真诚的感谢。
第五,这几天关天茶舍里几位很认真的网友(特别是acs和billx等)对于自然科学界的一些学术规范作了很细致的讨论,对于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也颇多启发。我也很希望这样的讨论能够持续下去,逐渐形成一种学界自身的共识,以强化我们的学术伦理和风纪,提高学术界的社会公信力。我相信这是大家都乐于看到的结果。
2005年1月12日
(XYS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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